近日,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健犯盗窃罪提起公诉。经查,周某在崔庄镇南公村周某家,盗窃现金800余元。
被告人郭某健,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城县。
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安机关指正:
一、2016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健翻墙进入徐水区崔庄镇南公村王某家,盗窃现金2000余元。
二、2016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健翻墙进入徐水区。
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某等人证词及其它相关证据。被告人郭某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郭某健亲属代其退赔王某人民币2000元、周某人民币800元,并于同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
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25日止;罚金已缴清)。
来源:河北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