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定兴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
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婚后被申请人经常酗酒,且在酒后有家暴行为,申请人经常回娘家居住躲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所述属实且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成立,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该案从受理、审查再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仅历时3个小时,以实际行动体现人民法院拒绝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与担当。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制止家庭暴力是司法机关、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打击。如果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定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