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会严重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根据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开展消防车通道集中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文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均应划设标志标线。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协助和支持消防车通道的规范管理工作,一旦发现有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电话:96119)举报。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