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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公安局通告

2020-3-1 18:00:33 · 定兴热线
定兴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央和省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人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的人员应在抵达我县24小时之内,主动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外省市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有疫情的地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传播危险或传播后果的;
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六、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预防、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闭式管理、设置隔离点等应急管制措施的。
3、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破坏或拆除隔离设施,冲闯警戒带的。
4、出租房屋业主或者相关房屋出租人员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及时主动报告或隐瞒不报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的。
5、拒不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经劝说无效的。
6、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
7、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8、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体温测量点等场所滋扰闹事、毁损财物的。
9、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
10、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1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2、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
13、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我县社会秩序,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举报电话:110。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兴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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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央和省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加强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人员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的人员应在抵达我县24小时之内,主动到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驻地村(社区)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外省市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有疫情的地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传播危险或传播后果的;
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六、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预防、检疫、强制隔离、疫区封闭式管理、设置隔离点等应急管制措施的。
3、拒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破坏或拆除隔离设施,冲闯警戒带的。
4、出租房屋业主或者相关房屋出租人员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不及时主动报告或隐瞒不报外省市返回定兴或前来定兴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的。
5、拒不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经劝说无效的。
6、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
7、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8、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体温测量点等场所滋扰闹事、毁损财物的。
9、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对所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
10、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口罩、手套、消毒药水、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的。
1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12、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
13、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我县社会秩序,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举报电话:110。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定兴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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