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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社局关于打击违法违规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

2021-10-4 16:10:18 · 定兴热线
定兴县人社局关于打击违法违规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多领冒领
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工作,规范经办工作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根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厅规程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1.多地领取(指同一人员异地或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的,下同)企业职工养老金;

2多地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3.多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多地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5.多地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6.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7.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8.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9.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0.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1.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2.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3.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4.重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和职工养老金(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下同);

15.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16.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对比计算)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上述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中,通过伪造工作经历、档案、证明材料、虚假承诺或其他欺诈手段违规获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并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调查取证可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原则

(一)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含多地)领取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由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应退还涉嫌骗取的所有社会保险待遇。

(二)重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清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涉及多地重复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保留其先领取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清退其后领取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三)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从领取职工养老金当月起,清退失业保险金。涉及跨省多地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留其先领取地失业保险金,清退其后领取地失业保险金。

(四)重复领取供养亲属待遇处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职工养老金条件时,从领取职工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重复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予退还。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其重复领取的职工养老金应予退还。待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五)国家规定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已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属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应予退还。

四、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12-6926911

定兴县社会保险管理局:0312-6926005

定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0312-5871115

定兴县失业保险所:0312-6926140

定兴县人社局

2021年9月24日

来源:定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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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多领冒领
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工作,规范经办工作行为,维护基金安全,根据《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北省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理操作规程(试行)》,我局将严格按照省厅规程对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进行核查,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等。

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1.多地领取(指同一人员异地或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的,下同)企业职工养老金;

2多地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3.多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多地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5.多地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6.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7.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8.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9.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0.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1.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2.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3.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

14.重复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和职工养老金(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养老金,下同);

15.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16.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对比计算)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上述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中,通过伪造工作经历、档案、证明材料、虚假承诺或其他欺诈手段违规获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并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调查取证可认定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三、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基本原则

(一)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含多地)领取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由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的,待遇领取人应退还涉嫌骗取的所有社会保险待遇。

(二)重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清退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涉及多地重复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保留其先领取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清退其后领取地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三)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重复领取职工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从领取职工养老金当月起,清退失业保险金。涉及跨省多地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保留其先领取地失业保险金,清退其后领取地失业保险金。

(四)重复领取供养亲属待遇处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符合领取职工养老金条件时,从领取职工养老金当月起停止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重复领取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予退还。本人自愿选择保留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其重复领取的职工养老金应予退还。待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五)国家规定前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已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属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形的,应予退还。

四、涉嫌违法违规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请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参保人员及其亲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自出现应予以退回情形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足额退回。经责令退回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

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312-6926911

定兴县社会保险管理局:0312-6926005

定兴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0312-5871115

定兴县失业保险所:0312-6926140

定兴县人社局

2021年9月24日

来源:定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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