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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9-10 10:58:04 · 定兴吧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保市府办188号)和《关于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10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二)黄标车所有人登记所在地为定兴县辖区的,由定兴县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补贴标准落实兑付补贴资金。

二、补贴范围
(一)享受财政补贴的黄标车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定兴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
2.车辆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且符合黄标车标准;
3.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黄标车;
200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黄标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5.自2013年 9月 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前办理黄标车提前报废手续。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
1.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
2.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无法向回收部门交实物的黄标车;
4.可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三、补贴标准
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
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已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重型载货汽车不再补贴,但已达到提前淘汰标准且已按规定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辆,未领取老旧汽车补贴的应按标准给予补贴。重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每辆1.5万元(鼓励车主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办理领取中央补贴资金,每辆1.8万元,“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3〕388号)。


四、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辖区内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辆进行补贴。
县环保局负责对申请补贴的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和检查,并对报废车辆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范围、是否为辖区车辆以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车主提交的《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并汇总相关数据,留存相关资料。
县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报废车辆照片的有效性、是否已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请上级部门,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淘汰黄标车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直至取消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申领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
全县申请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辆需到保定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可登陆河北商务网查询)办理车辆报废回收业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收到相关报废手续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辖区车辆补贴领取程序
1.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县国土局五楼),每周四集中受理全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报事宜。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2014年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31日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补贴车主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或账号。
3.材料审验
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依次在《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并由公安局留存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车主理由。
4.领取补贴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按申领程序办理手续完毕后,由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分批次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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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保市府办188号)和《关于2015年黄标车提前淘汰予以财政补贴的通知》(保政办函〔2015〕10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一)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一”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达不到“国三”标准的柴油机动车。
(二)黄标车所有人登记所在地为定兴县辖区的,由定兴县财政局按照本方案补贴标准落实兑付补贴资金。

二、补贴范围
(一)享受财政补贴的黄标车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定兴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
2.车辆号牌种类为大型汽车和小型汽车且符合黄标车标准;
3.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黄标车;
200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黄标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0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客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轻型载货汽车;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5.自2013年 9月 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前办理黄标车提前报废手续。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黄标车,提前淘汰不享受补贴
1.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
2.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3.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直接报废或灭失,无法向回收部门交实物的黄标车;
4.可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
三、补贴标准
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
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已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重型载货汽车不再补贴,但已达到提前淘汰标准且已按规定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辆,未领取老旧汽车补贴的应按标准给予补贴。重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每辆1.5万元(鼓励车主按照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办理领取中央补贴资金,每辆1.8万元,“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3〕388号)。


四、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对县辖区内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辆进行补贴。
县环保局负责对申请补贴的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和检查,并对报废车辆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补贴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范围、是否为辖区车辆以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和车主提交的《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并汇总相关数据,留存相关资料。
县商务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报废车辆照片的有效性、是否已享受中央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请上级部门,依据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淘汰黄标车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中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直至取消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申领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
全县申请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辆需到保定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可登陆河北商务网查询)办理车辆报废回收业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收到相关报废手续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辖区车辆补贴领取程序
1.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县行政服务大厅(县国土局五楼),每周四集中受理全县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报事宜。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2014年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31日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到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补贴车主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特定标识物的报废车辆照片(显示报废车辆牌照、全貌、车架号);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或账号。
3.材料审验
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环保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依次在《定兴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并由公安局留存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车主理由。
4.领取补贴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按申领程序办理手续完毕后,由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分批次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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