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
主体责任告知书
全县各零售药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现将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主体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
认真做好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购药人员的信息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药安食美”APP,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四类药品”中除用于预防和治疗外感疾病的非处方纯中药制剂外,其余应严格凭医师处方销售。
二、严格执行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措施
每日对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入店顾客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一米线”间隔等防疫措施。对发热、健康码为红、黄码以及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接触史人员要做好登记,立即拨打120电话,并按照《定兴县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排查监测预警处置流程图》要求处置。
三、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从业人员营业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每日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不得“带病”上岗。
四、严格管控药械质量安全
从合法渠道购进并按规定陈列和储存药品。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
五、严格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对以下情形依法从严查处:
(一)未按规定落实“四类药品”登记报告制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停业整顿和顶格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经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四)制售假冒伪劣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同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曝光,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
来源: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